业务招待费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误区
营改增之后,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多数人都认为不能抵扣,理由是:一、认为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认为这是个误区,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谓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因此,餐饮服务只是业务招待费的一部分。
例如:某网络公司举办周年庆典活动,有120人客户参加。外购笔记本电脑120台用于赠送客户,购进不含税单价2600元,支付价税合计金额365040元。另外,餐饮服务支付38400元。
会计处理:
1. 支付餐饮服务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8400
贷:银行存款 38400
2. 购买笔记本电脑
借: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3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3040
贷:银行存款 365040
3.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65040
贷:库存商品——笔记本电脑 3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3040
《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餐饮服务是当场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也是业务招待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赠送客户礼品不是当场消费,不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虽然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与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相同,但说明了一个理念:购进礼品用于赠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