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执法人员调查,四川通江县某饰品公司为了促销和品牌宣传,于2017年5月12日,与通江某广告工作室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发布广告费用34000元。同时与通江某运输公司达成协议,在公交车车身上发布户外广告。在这些广告中,均非法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但是该公司并未取得“中国驰名商标”资质,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在这里,高航想说,驰名商标本质上更多的对商标的一种保护,能有效对抗恶意抢注同时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与“优秀产品”、“高质量产品”等画上等号,它并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该公司在经营中,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所以,高航想要提醒大家,要通过正规的流程来申请“驰名商标”,切不可故意伪造“驰名商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