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5年是中国证券业大发展的黄金时代,为了比肩国际一流投行,国内龙头券商纷纷发力投资者机构化和引入国内外对冲基金。2015年的一场股市异常波动,年轻的中国证券业未经得住法律的考验,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中国顶尖的投行,最终也被监管层认定为违法向机构开展融券服务。
纵观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违法为司度开立信用账户,向其提供融券服务的过程,仍能体会到彼时中国证券业为了吸引高频交易的对冲基金,所体现出的“诚意”。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但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中信证券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7天后的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
但是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的规定,中信证券需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的情况下,方可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无独有偶,拿下龙头券商中信证券后,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但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相较于中信证券和国信证券直接违反相关法律为司度贸易开立信用账户和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的违法行为则稍微复杂些。
2015年4月,上海司度选定富安达基金作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以及证券交易经纪商,上海司度自己则作为委托人。但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统未经富安达基金直接连接海通证券,富安达基金实际上已成为名义上的管理人,那这款产品实质上已经成为富安达基金的一款非主动管理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