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滨州市公安局
一、制定《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加强养犬管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工作。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饲养宠物犬现象越来越多,犬只随地便溺、违规溜犬、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文明行为较为突出。有的一户养多只犬,有的违规饲养烈性犬,有的携犬出户不束牵引带,有的任由犬只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肆意蹿行。这些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影响了滨州城市形象,影响了群众生活,造成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在大力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对养犬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通过立法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已是势在必行。
(二)加强养犬管理是顺应群众对文明养犬新期盼的实际举措。犬只增多、缺乏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交涉犬建议、提案,要求加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目前,我市养犬管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滨州市主城区犬只数量已达2万余只,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大型犬、烈性犬。二是犬只便溺不即时清理问题突出。特别是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草坪花坛、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既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又存在传染疾病的风险隐患。三是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问题时有发生。自2018年7月份至今,公安机关共接报滨州市主城区因犬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事件警情178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警情166起,因犬吠扰民、遛犬未栓绳、居民密集区饲养烈性犬等引发的投诉纠纷警情949起,有的甚至引发打架斗殴等恶性案事件。不文明养犬行为已影响了居民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四是涉犬疾病防疫不到位。有的养犬人对接种狂犬疫苗存在抵触情绪或不以为然,尤其城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地流浪犬较多,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更是寥寥无几,一旦发生犬伤人的情况就极易传播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造成社会恐慌。犬事虽小,关乎民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养犬管理,强化立法规范,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三)开展养犬立法是健全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机制的必然要求。养犬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系统工程,涉及管理部门多,需要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从现实情况看,我市城市养犬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养犬管理重视不够、养犬立法空白、部门职责不清、宣传发动氛围不浓、集中整治措施不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开展养犬立法,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规范文明养犬的具体行为,鼓励市民依法文明养犬十分必要,也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必然要求。
二、《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历来高度重视养犬管理工作,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积极会同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集中半年时间在滨州市主城区全面开展了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10月26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7个“滨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向市司法局提报了《市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制定建议项目提报表》,2019年1月17日向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养犬立法可行性报告》,并在学习借鉴济南、东营、唐山、张家口等城市养犬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由市公安局牵头拟定了《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框架,5月16日市公安局向7个养犬管理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并会签,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市公安局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充分吸收采纳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制定《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7章43条:
(一)第一章 总则,共9条。主要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养犬人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共8条。主要是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个人养犬和单位养犬应符合的条件,以及个人限养、禁养犬只的标准要求。实行养犬登记和养犬证每年签注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养犬证和电子标识牌,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共8条。主要是养犬和携犬出户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禁止饲养犬只种类和携犬进入的区域,规范了犬只伤害他人,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犬只的处置措施等。
(四)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共4条。主要是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具有职业资格并遵守职业规范;对发现的犬只感染、疑似狂犬病或其它传染病的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五)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共4条。主要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置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留检弃养犬、流浪犬和相关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开展犬只收容和救助工作。
(六)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分别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明确指出,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七章 附则,共4条。主要是规范养犬人的概念,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和《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前对禁养、限养犬只的处理等。
关于《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增加政府规章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规章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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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9日
来源:滨州日报